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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8號政府開始發放國民消費卷


本館為配合政府消費政策也可持消費卷購買消費


歡迎韓系車友們持消費卷前往本館購買


(消費卷不得兌現或找零)


消費券發放與領取 
        
    1.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曾在臺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是否可以領消費券?????
   
   若您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將會把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臺灣就無戶籍,因此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所以,若您到97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還是會收到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的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須在97年12 31日以前回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


2.持停留簽証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可否領取?????  


  
   不可以,需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


3.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含遊民收容中心)消費券應如何領取?????


 111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可於消費券發放時間自行前往戶籍地「消費券發放所」或「指定郵局」領取;如不便前往者,可委託其他有戶籍國民代為領取。


4.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5.家庭暴力被害人如何避免消費券被加害人冒領??????
   
   被害人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ㄧ(原則上為正本,影本者由家暴防治中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6.如未收到通知書時,如何得知應向哪一個發放所請領?????
   
   針對當事人如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當事人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亦或至本部消費券發放措施專區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消費券防偽功能與辨視
       
    1.消費券有何防偽措施??????


   
   消費券之防偽措施:紙張為不定位之梅花水印證券紙、並有螢光纖維絲,消費券圖紋有凹版印刷、變色油墨、隱藏字、微小字、正反面套印,與鈔券防偽措施相似,民眾只要掌握「看一看」「摸一摸」「轉一轉」辨識鈔券之方法,即可辨識消費券真偽。


2.消費券何不考慮如園遊券、百貨公司提貨券等一樣排版一全張印製,使用時再撕開分次消費??????  
  


消費券係以凹版方式印製,不同面額、顏色之消費券無法排列在同一大全張方式印製;且使用時需撕開,易造成每張大小不一或毀損,經流通使用後,將影響收兌行庫驗券機之作業。


3.消費券何不利用現行鈔券直接加蓋消費券字樣???????


   
   消費券屬有價證券,其性質、發行機關均與鈔券不同;且其尺寸、顏色若與鈔券相同,於流通使用時,易與鈔券混淆,將造成民眾使用及行庫收兌之困擾。另鈔券之印製成本較消費券高出甚多,亦不符經濟效益。


消費券使用方式
       
    1.消費券可否網拍折現?可否要求業者找零?如果換取現金或者找零,處罰的是用券者還是收券者?????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六條: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如違反前項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2.商家拒收消費券,如何處理?????


    
   若商家拒收消費券,可能係該商家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您可以到別家商家購買,或以現金支付


3.在網路網拍2手物品,是否可收買家的消費券?????


  
   消費券可自由流通,政府並不限制買賣雙方交易所支付的工具究係是現金或消費券,如您願意收取消費券,又有營業登記,您就可以存入往來的金融機構帳戶兌領;如您未辦理營業登記,願意收受消費券,可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或進行消費。
 
 
.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始需載明此項資料,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2.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發放金額看仔細












消費券的發放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可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一本3600元消費券內,可包含5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就像禮券一樣不必一次花完。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行政院消費券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請撥免費專線0800-88-3600,


【手機】請撥付費專線02-4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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